关于公共体育课的规定
一、公共体育课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修习体育课和参加指定的课外体育活动。
二、如确有客观原因不能上课必须事前向任课教师请假,特殊原因在事后三天内补假,逾期补假或无故缺课作旷课论处。由他人代请假不予认可。
三、公共体育课学分计算办法按培养方案执行。
四、学生因病、伤或其它生理原因而不能正常修习体育课时,需经校医院诊断后出具证明,确定 “ 免修 ” 、 “ 免修单项 ” 或参加 “ 保健课 ” 。 “ 免修 ” 学生无学年体育成绩,所免修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以上各项申请的手续必须在开学后四周内办理完毕,交公体教研室备案。
五、一学期中缺课缺早操及课外活动(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学年体育成绩不予评定,必须补修该学期体育课。
六、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每学年综合评定一次,毕业时体育成绩总评为 “ 合格 ” 或 “ 不合格 ” 。凡 “ 不合格 ” 者不准予毕业。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5 年 7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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