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专业(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试 行)
为做好我校汉语言专业(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及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 2000 年第 9 号令《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 1 )具有我校学籍;
( 2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师范大学的校纪校规;
( 3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 4 )毕业论文合格;
( 5 )获得汉语水平考试 8 级以上(含 8 级)证书 *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 1 )未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满全部学分;
( 2 )毕业论文不合格;
( 3 )考试作弊。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对外汉语学院,自 2005 级 6 月开始执行。
*2005 级以前的学生按照对外汉语学院原先的规定,汉语水平考试证书 6 级以上(含 6 级)。
上海师范大学
200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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