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者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段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二、申请学士学位须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并且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夜大学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 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应达到 70 分及以上 ( 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 , 免修课程按学生取得免修资格的实际成绩计算 ) ;凡教学计划中未注明学位课程的专业,则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 70 分及以上。
2 、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所有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应达到 70 分及以上。
3 、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前通过在我校考点或市教委指定考点参加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语种为英、法、德、日、俄)。
凡在我校考点考试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6 分(即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 710 分的 60 %计)及以上的,即为通过。
4 、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前通过由我校组织的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或第二外语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5 、所有的外语四、六级考试(含专业外语四级)成绩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往前追溯 4 年或往后延长 2 年有效。
6 、 2000 年 10 月以后参加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并通过者, 4 年内成绩仍然有效。
7 、学位论文应通过专业评审,并由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答辩。
8 、实践性环节考核均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1 、政治上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决不改者。
2 、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 、不符合毕业条件者。
4 、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的成绩要求。
5 、学习(考试)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6 、凡考试或考查作弊者。
四、申请者应通过本人所在单位 ( 或街道、乡镇 ) 人事组织部门的政治审查。
五、学位评审费每人每次 300 元,列入继续教育学院经费支出,划拨至教务处。
六、学生申请学位,须在每年三月份之前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八、本规定自 2004 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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