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派出国学生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近年来,我校陆续派遣部分本科学生赴国外大学学习,为加强对公派出国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的学生,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如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校报到,或在公派出国期满后,又以自费形式出国学习但未办理退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对其在国外学习的成绩,我校不予承认。
二、公派出国回校的学生,必须出示国外大学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传真件、复印件以及非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均无效。如学生不能出示上述原件,其成绩我校不予承认。
三、学生公派出国所学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并须报教务处审核。如果学院认为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不能折抵学生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则由学院安排学生补修相关课程。
四、公派出国学生的四学年总学分,由其在本校学习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在国外学习阶段取得的学分共同组成。但国外学习阶段取得的成绩和学分,须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可,凡经学院认可的部分,记入学生成绩总单,计入四学年总学分;凡学院不认可的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一概不记入学生成绩总单,不计入四学年总学分。
五、公派出国学生的平均绩点,只计算在本校学习阶段所取得的成绩。在国外学习阶段的成绩,不列入平均绩点的计算范围。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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