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入学、注册与考勤
(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缴费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保留期满时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自费出国的,作自动放弃学籍,第一学期修读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标准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开宣布。学生对所选定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请假。
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由任课教师认定在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缺课系指因各种原因未到校上课,包括已请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
二、课程分类、学分和绩点计算 (一)课程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三类,即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
1 、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体育、法律、伦理、军事等课程。公共必修课程中含学位课程和一般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包括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一般课程。实践性环节包括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专业实习以及生产劳动等。
2 、限定选修课程分为学科专业方向课程和综合素质类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包括素质教育核心课程、文化素质修养课程和综合素质讲座。限定选修课中是否含学位课程由学院决定。
3 、任意选修课程包括学院任意选修课程和校副修系列课程。校副修系列课程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发展学生个性而开设的课程,学生修满校副修系列课程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发给相应的《副修系列课程修习证书》。 (二)学分的计算和规定
l 、原则上一门课程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满 18 周计 l 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周学时×某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周数
某门课程某学期的学分数= ——————————————————
18
某些课程如艺术类、体育类的术课、实验比例较大的课程的学分由各专业根据教学实际提出折算办法并报教务处核定。
2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学分计算同上述公式,但可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乘以系数 0.3—0.7 。
3 、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专业实习以及生产劳动等实践性环节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及周数执行,一般为每实践一周计 l 学分。
(三)绩点制
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成绩计算办法。
1 、一门课程的绩点数规定如下:
考试成绩(记分) |
百分数 |
绩点数 |
优 |
100-90 |
4 |
良 |
89-80 |
3 |
中 |
79-70 |
2 |
及格 |
69-60 |
1 |
不及格 |
59-0 |
0 |
|
|
|
考查成绩(记分) |
绩点数 |
|
合格 |
2 |
|
不合格 |
0 |
|
考试和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并实行优良控制:优 ≤20 %,优良总计 ≤60 %。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
2 、绩点计算范围:
公共必修课两门,分别为 “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 和 “ 邓小平理论概论 ” 。
专业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中的学位课程若干门(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Σ ( 取得某门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学位课程的学分数×取得该门课程的绩点数 )
———————————————————————————————————
Σ教学计划中属于绩点计算范围的学位课程学分数
3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绩点数=平均绩点数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 、绩点计算范围以外的各门课程、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等实践性环节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三、课程修读原则和方法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门数和修读顺序必须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应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应修学分的 70 % 。
(二)学生可在选课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三)学生修读必须注意下列要点:
1 、必须注意课程内容的先行后续关系。为高年级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低年级学生不能修读,除非其已具有相应的知识准备(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及学院教学院长批准)。
2 、根据学年课程分布情况,本学年的必修课程如与上一学年未取得学分的重修课程在时间上冲突的话,原则上应选修需重修的课程。
3 、学生可修读其它学院、其它专业的课程,但需征得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到开课学院教务员处登记,所取得的学分只能作为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
(四)学生选修课程须按教务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学分。所学课程或所参加的课程考核如与最终的选课课程表不相符合者,同样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选课必须依据下列文件:
1 、本科培养方案
2 、课程预排表
3 、选课须知
(五)学生选课一经确认,不论是否参加考核,将按所选课程的学分计算学费。
四、考核
(一)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考核。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采用闭卷考试形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形式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采取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考查采取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记分。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缓考不及格没有补考,必须重修或重选。有补考课程的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或学年)末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中进行。
(三)学生是否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由其自行决定,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自行放弃,有补考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成绩按 “ 及格 ” 、 “ 不及格 ” 或 “ 合格 ” 、 “ 不合格 ” 两级记分;补考没通过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没有补考的课程可以重修或重选。
(四)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在考试(含考查)中违纪或作弊,一经确认,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后有补考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 “ 及格 ”“ 不及格 ” 两级记分,补考不及格,须缴费重修;没有补考的课程,可以重修或重选。
对考试(含考查)作弊的学生,须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学生请人代考、冒名替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履次作弊、组织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对考试(含考查)违纪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不论何种情况,凡可以补考而未参加补考的,必须缴费重修。
五、免修、重考、重修和重选
(一)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习题等),并在开学第二周内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按五级记分评定,凡免修考试成绩达到 “ 良 ” 以上者(含 “ 良 ” ),给予学分,记载成绩(在培养方案中,该门课程属于考试课程的,成绩按 “ 良 ” 或 “ 优 ” 记载,属于考查课程的,按 “ 合格 ” 记载。);在 “ 良 ” 以下者,不得免修。所免修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不免学费。
(二)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 、公共政治理论课、校大学英语口语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类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师范专业教育类课程。
2 、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分别执行:
1 、公共必修课程(校大学英语口语课除外)和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 “ 及格 ” 、 “ 不及格 ” 或 “ 合格 ” 、 “ 不合格 ” 两级记分。补考 “ 不及格 ” 或 “ 不合格 ” ,必须缴费重修。
2 、限定选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除外)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 “ 及格 ” 、 “ 不及格 ” 或 “ 合格 ” 、 “ 不合格 ” 两级记分。补考 “ 不及格 ” 或 “ 不合格 ” ,必须缴费重修或缴费重选。
3 、校大学英语口语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考核 “ 不及格 ” 或 “ 不合格 ” ,没有补考,必须重修或重选。这类重修或重选不予收费。
4 、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者,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申请补答辩。补答辩成绩以 “ 及格 ” 、 “ 不及格 ” 两级记分。补答辩未通过者,必须申请缴费重做。重做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者,经教学院长批准,可以参加补答辩,成绩按正常评定;未经教学院长批准不参加答辩者,也可以参加补答辩,成绩按 “ 及格 ”“ 不及格 ” 两级评定。如补答辩不及格,必须申请缴费重做。|
不论何种情况,凡可以参加补答辩而未参加的,必须缴费重做。5 、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含见习、研习)考核不及格,必须重做,重做成绩以 “ 及格 ” 、 “ 不及格 ” 两级记分。重做须在下一学期进行,时间及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凡实习重做者,学校不给予任何补贴,实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四)学生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但仍希望重修,允许缴费重修。课程重修的成绩,按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如重修考试的成绩低于原考试成绩仍可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五)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缴费重修、重选、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等,收费标准如下:
一般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5000 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125 元。高职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7500 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187.5 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10000 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250 元。欧洲文化与商务学院和犹他科技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12000 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300 元。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15000 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375 元。
港澳学生中一般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1500 美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37.5 美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3000 美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75 美元。
收费金额 = 重修、重选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的学分 × 每学分收费标准
(六)艺术类专业指归入我校艺术类招生的专业。
(七)学生补考应在开学两周内安排完毕。
学生申请重修、重选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需在开学四周内向开课学院教务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在一学期中累计超过 6 周者。
2 、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 6 周者。
3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春、秋两季均招生的专业,休学可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
2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 、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报销按《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4 、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修读两周之内休学的,可以退还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其他原因在开学注册后休学的,一概不予退还学费。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休学证明所注明的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3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4 、学生复学时,应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因自费出国办理退学的学生如出国未成申请复学,见《关于我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定居手续的规定》。
(六)退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1 )不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生在校期限累计超过六年者(美术学院雕塑专业累计超过七年者);
( 2 )学生第一次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所在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一时,给予退学警告;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退学严重警告;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时,即作退学处理。
( 3 )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6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 8 )自费出国。
2 、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3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 2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3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 4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 5 )注销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 、学生退学时,应出示从入学到退学所有学年的学费收据。凡经开学注册后退学,本学期所选修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七、专业流动、转专业与转学
(一)专业流动
1 、本科学生在原专业学满一学年,到第二学期期末即已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一学年的学分,且第一学期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达到 “ 中 ” 及 “ 中 ” 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参加新专业的转入测试,成绩合格者,可有总数不超过我校本科一年级学生人数 5% 的学生专业流动。
2 、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其中公共必修课程、教育类课程的学分必须补修,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3 、进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学位课程由就读原专业期间和就读新专业期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共同组成。
4 、为了使专业流动的学生能够顺利修读新专业的课程,应根据新专业所在学院的要求补修相关课程。补修课程所得的学分,可抵充任意选修课学分,不计绩点。
(二)转专业与转学
1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别的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2 、个别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品质在中等及中等以上,但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3 、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从新专业的一年级起读,学习年限仍从入学时算起。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副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 1 )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
( 2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 3 )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一学年的公共课程学分尚未满足的。
( 4 )有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
( 5 )由专科转入本科。
( 6 )从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学校。
( 7 )应作退学处理的。
( 8 )无正当理由的。
5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 2 )学生在本市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教委批准,待市教委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并报经本市教委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本市教委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 5 )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三)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均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如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五)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到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一般专业的本科生标准学制为 4 年,可允许在 3—6 年内完成学业,其有效学习年限为 6 学年。美术学院雕塑专业标准学制为 5 年,可允许在 4—7 年内完成学业,其有效学习年限为 7 年。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该专业毕业证书。
我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其中:一般专业师范生必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学生必须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小学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须取得一级乙等(及以上)证书。
符合《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最终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专业规定学分 16 分以下(含 16 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予补考、重修、重选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不予补答辩,不予换发毕业证书。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专业规定学分 16 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毕业证书与结业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生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学期的期末。
(五)学生毕业时,按其选课确认后的学分进行结算。若学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不满 160 个学分的,退还多收的学费;若学生超培养方案选课,超出部分的学分须补缴学费。
(六)凡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从第 5 学年起(美术学院雕塑专业从第 6 学年起),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
九、申诉及其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本规定适用于 2005 级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
本规定未尽事宜,将根据上级文件作补充。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5 年 7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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