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 , 现印发《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 1 )和《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 2 ),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将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有关的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如用人单位在近两年内存在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不足一年而明显不合理退工的情况,有关部门将不受理其 2008 年的落户申请。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 前 办理落户手续。
三、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 2 ),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 1.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 200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 ○○ 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